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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服務通用條款及免責聲明

 

中山醫學大學 健康科技中心實驗室

檢驗服務通用條款及免責聲明

最近修訂日期:2022 年 12 月 5 日

       為保證本實驗室對檢測結果報告之公正性與保密,本實驗室承諾,以優良、專業、實務之檢測品質服務客戶,對所有測試結果之公正性及保密負責,以維護客戶之權益。並對公正性及保密作如下聲明:

1.本服務:

本條款為「委託試驗申請單」的一部分,委託者應確認該次申請之檢驗服務事項內容,了解且同意檢驗服務依據本條款之約定執行。

2.個人資料保護:

中山醫學大學健康科技中心實驗室(以下稱「本實驗室」)向提出委託檢驗要求之個人或單位機構(以下稱「委託者」)蒐集之個人資訊,將僅限於本實驗室提供之檢驗服務項目,期限自委託申請起始日至特定目的終止日為止,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護委託者的個人資訊。於此前提下,委託者同意本實驗室得於法律許可之範圍內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於特定目的中止後,委託者得依法律規定之相關個人資料權力如下事項: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處理、利用及刪除。

3.保密條款:

3.1 以3.2款之規定為前提下,若一方當事人(接收方)取得與本條款相關之他方當事人(揭露方)之機密資訊時應:

3.1.1 以對待自身機密資訊相同之注意程度,維持該機密資訊之機密性。

3.1.2 以履行委託試驗申請單及本條款為目的,而使用機密資訊。

3.1.3 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揭露機密資訊。

3.2 在「有知悉之必要性」的基礎上,接收方得將揭露方之機密資訊揭露給:

3.2.1 接收方為自己所委任之法律顧問。

3.2.2 對接收方之事業有管制或監督權力之任何管理機關。

3.2.3 在本實驗室為接收方時,於委託者同意本實驗室進行檢驗委外服務,提供至委外檢驗之服務供應商。

註1.本實驗室為符合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之實驗室認證規範(TAF)、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行政院環境部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OSHA)之規範,部分相關之委託案須回報部份資訊予上述之相關管理單位。

註2.本實驗室依ISO/IEC 17025:2017及CNS 17025(2018)之規定,需於檢測報告中出具委託者之聯絡資訊。

3.3 第3.1及3.2款之規定不適用於任何下述資訊:

3.3.1 非因違反第3款規定而為或成為公眾知悉之資訊。

3.3.2 從揭露方取得該資訊前,接收方已持有之資訊。

4.試驗條款:。

4.1 委託者經本實驗室報價並簽名回傳後,填妥本委託試驗申請單之內容及提供報告所需之資訊,並提供足夠之樣品及委託試驗申請單郵寄或親送至本實驗室,本實驗室確認前述內容及資訊無誤後,即完成申請程序。

4.2 若委託者於委託試驗申請單欄位簽名,即同意授權予本實驗室處理委外檢驗之事宜。

4.3 預計完成時間及費用(以收件日隔日起計):

4.3.1 一般件:視試驗委託時間排程,依實驗室規範流程執行檢驗測試,於收樣後約10個工作天出具報告。

4.3.2 急件:優先於一般件排程,依實驗室規範流程執行檢驗測試,於收樣後約5個工作天出具報告,檢驗費用為一般件的2倍。

4.3.3 特急件:優先於急件排程,依實驗室規範流程執行檢驗測試,於收樣後約2個工作天出具報告,試驗費用為一般件的3倍。

4.3.4 特殊件:客戶有特殊檢驗方法之需求或特定交件時間、大宗案件或大量樣品,其費用及出具報告時間需另議。

4.4 委託者若需測試過程照片,請於申請委託時向本實驗室提出申請並會酌收費用,委託試驗完成後提出申請者恕無法受理。

4.5 本實驗室檢驗之樣品於報告出具後保留30天,委託者若有要求,樣品將退還給委託者,否則以廢棄物處理。

5.報告修改/加發:

5.1 委託者對檢測報告內容有刪除/項目分案或修改資訊等需求時,請於原報告出具後3個月內填妥客戶確認單提出申請,並將酌收報告修改費用。報告出具超過3個月後不予受理報告修改。

5.2 委託者於報告寄出後,需加印中文及英文副本時,可提出申請,並將酌收報告加印費用。

6.報告免責聲明:

6.1 本實驗室出具之檢測報告結果塗改無效,未經書面許可,不可部分複製或部分分開使用。

6.2 本實驗室不執行抽樣,檢測報告結果僅對委託者送驗之樣品負責,送驗樣品批量、數量及試驗數量等資訊由委託單位提供。

6.3 檢測報告若有提供規範值時,該規範值僅供參考,且不得作為法律訴訟之憑證。

6.4 本實驗室出具之檢測報告內容不提供符合性聲明、量測不確定度或合格之判定。

6.5 本實驗室出具之檢測報告所載事項不得作為公開廣告、商業推銷或採購規範規格制定之用;任何非經本實驗室事前書面同意使用檢測報告之責任與本實驗室無關。若因此造成本實驗室實質或名譽損害者,委託者應負有相應之法律責任。

7.賠償:

若因執行委託試驗申請單之檢驗項目而可直接歸責於本實驗室所產生之不正確試驗結果,本實驗室對於因此而致委託者所受損害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該次試驗檢測服務費用之五倍為限。

8.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8.1 本實驗室提供服務之所有契約及本條款,皆應根據中華民國/台灣法律解釋及管轄;就任何仲裁或訴訟程序而言,上述契約應視為在中華民國/台灣簽訂及履行。若本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在中華民國/台灣法律下為無效、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時,其餘條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行性皆不受影響或損害。

8.2 凡因本條款而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協時,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9.繳費方式:

9.1 現場繳費:親臨台中市南區建國北路一段110號研究大樓12樓,依報價單金額繳付足額現金或支票。

9.2 匯款或轉帳資訊:(匯款前請務必先來電確認)

銀行:彰化銀行 北台中分行(金融機構代碼:009 4004)

帳號:40045100143700

戶名 : 財團法人中山醫學大學

9.3 學校統一編號:52000403;抬頭:中山醫學大學

9.4 至銀行/郵局匯款或轉帳時所產生之匯款費或手續費需自行負擔,請於匯款單備註欄位加註匯款人姓名,並依報價單金額匯足額款項。

9.5 若以ATM轉帳,請務必來電告知轉帳卡片末5碼。

9.6 款項匯入時,請來電或mail告知,以完成銷帳。

9.7 匯款資訊聯絡人:

電話:04-3609-7722分機26008 謝小姐

9.8 委託者未完成繳費程序或繳費金額不足報價單金額時,本實驗室將不提供檢測報告及相關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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